2021-08-09 14:38:42
深夜重磅!
8月9日0時,
惠州市住建局發布
《關于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
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
《通知》分別從建立完善房價地價聯動機制、加強新建商品住房預售和價格備案管理、嚴格房地產開發資金監管、進一步完善商品住房銷售政策、嚴格落實配建公建設施、穩步提升住房保障覆蓋面、嚴格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強化聯動調控機制等八個方面進一步加強調控,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5萬平方米以下項目須一次備案且10日內公開全部房源
“惠州始終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嚴厲打擊投機炒房,堅持房地產市場調控目標不動搖、力度不放松。”市住建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此次出臺《通知》,是為了進一步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因城施策,著力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解決好房地產市場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快構建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長效機制,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通知》共分為8條,分別從建立完善房價地價聯動機制、加強新建商品住房預售和價格備案管理、嚴格房地產開發資金監管、進一步完善商品住房銷售政策、嚴格落實配建公建設施、穩步提升住房保障覆蓋面、嚴格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強化聯動調控機制等八個方面提出措施,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
房地產銷售價格往往和土地拍賣價格相關。對此,為了進一步穩定房價,我市將出臺地價、房價聯動機制,優化土地競拍規則?!锻ㄖ访鞔_,我市將實行“限房價、限地價、競配建、競品質”等出讓方式,合理確定出讓地塊住宅銷售限價。
在價格備案管理方面,為穩定商品住房供應,《通知》規定,商品房項目在取得預售許可后10日內須一次性公開全部房源。商品房項目分期申請價格備案的,總建筑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下的,須一次性申請;總建筑面積在5萬平方米(含本數)以上申請的,每批次的建筑面積不低于3萬平方米(尾盤除外)。同時,對高價樓盤價格進行評估,半年內成交平均折扣率低于95折的,對未推售房源備案價格進行調降,堅決防止價格虛高擾亂市場預期。
在資金監管方面,我市將進一步加強購地資金來源審查,嚴格落實購地使用自有資金規定?!锻ㄖ芬幎ǎ瑢Τ觥叭兰t線”,存在重大失信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參與我市土地招拍掛。加強對企業建設資金監督檢查,確保建設資金落實到位。加強預售資金監管,房地產開發企業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足額繳存和支取預售資金。
重點片區非本市戶籍限購1套,出證滿3年后才可轉讓
為了打擊投機炒房行為,此次調控政策進一步完善商品住房銷售政策。
市住建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我市將嚴格審查購房資金來源,嚴防居民挪用消費貸款、個人經營性貸款等用于購房,禁止非銀行金融機構向個人提供購房貸款。
根據《通知》,我市將嚴格執行新購住房3年限售政策,重點片區暫停向區域內擁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堅決遏制投機炒房。
該負責人表示,目前重點片區為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惠陽區。今后還將根據市場變化情況,及時調整重點片區的范圍。
針對政策出臺前已購買的情況,《通知》規定,2021年8月9日零時前,重點片區內非本市戶籍居民購買新建商品住房未進行合同網簽,但可提供定金或首付款電子進賬單原件或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的,不在此次限制范圍內。
《通知》重申新購住房3年限售規定,全市范圍內在2017年4月9日零時后購買的住房,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滿3年后方可轉讓。取得不動產來源為非購買的(包括新建、繼承、受贈、析產、變更、換證等)不受限制。
該負責人解釋,“轉讓”是指通過買賣、贈與、交換方式進行轉讓的行為。其他通過法院裁定過戶、離婚析產、繼承、作價入股、吸收合并等方式進行辦理轉移登記則也不受3年限制。
《關于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部分條文的說明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因城施策,著力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解決好房地產市場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等六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惠市住建〔2021〕117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部分條文說明如下:
一、《通知》第四條“重點片區暫停向區域內擁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出售新建商品住房”中的“重點片區”,是指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惠陽區。今后將根據市場變化情況,及時調整重點片區的范圍。
2021年8月9日零時前,重點片區內非本市戶籍居民購買新建商品住房未進行合同網簽,但可提供定金或首付款電子進賬單原件(現金形式支付除外)或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的,不在限制范圍內。
二、《通知》第四條“區域內擁有一套及以上住房”,是指重點片區內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房產證)或完成合同備案的住房。共有產權房屋計入購房人擁有住房套數。
三、《通知》第四條“嚴格執行新購住房三年限售政策”,是指《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惠府辦〔2017〕10號)規定,在2017年4月9日零時后購買的住房,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滿3年后方可轉讓。購買時間原則上以合同網簽時間為準,在2017年4月9日零時前未完成合同網簽,但購房人能提供定金或首付款電子進賬單原件(現金形式支付除外)或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的,不受限制。
取得不動產來源為非購買的(包括新建、繼承、受贈、析產、變更、換證等),不受限制。
“轉讓”是指通過買賣、贈與、交換方式進行轉讓的行為。通過法院裁定過戶、離婚析產、繼承、作價入股、吸收合并等方式進行辦理轉移登記的,不受限制。
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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